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7浏览次数:41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 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名额分配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根据省厅下达的名额总人数,等额分配给各学院。

    三、评审程序

1. 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

2. 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完成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班级评议和学院评审工作,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送电子版)相关材料于10月16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材料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于11月6日前报送。所有申请表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号并与汇总表的编号对应,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将各学院拟通过获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3. 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将同步启用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全面宣传。各学院要成立由分党委书记牵头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最后的审议。每个班级须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对拟上报的本班级名单进行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2.程序到位,阳光评审。各学院要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到位,阳光评审,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3.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学校将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设立维权热线:88222427,接受同学投诉;学院要加强管理,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


    五、 附 则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3: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5: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7: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8: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附件9: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情况

附件10:《浙江万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附件11: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

2017年 9 月 27 日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5.6.7.8.9各类汇总表.xls

附件10+浙江万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细则.doc

附件11+申报材料填写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