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万院教〔20138


浙江万里学院创新学院学生导师制实施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创新学院学生导师的工作规范,增强指导成效,实现对优秀本科生精品化、国际化、创新性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创新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创新学院导师制管理。导师包括一年级基础导师和二年级以后的专业导师,即经师生互选、学校审核聘任的校内教师。

第二章 导师资格

第三条  爱岗敬业,关心学生,自愿承担学生指导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教书育人责任感。

第四条 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

(三)承担创新学院学生核心课程教学的任课教师

第五条 熟悉本专业领域教学与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三章 导师选聘

第六条 教师自愿申报,各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学校审核,师生双向选择确认,学校发文(或通知)公布每年新增导师名单。

第七条 原则上,基础导师由基础学院教师担任,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6名,专业导师由相关学科或专业教师担任,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每届不超过3名;鼓励有科研课题的专业导师,通过自己的研究生或高年级优秀本科生辅助指导低年级学生的学习和研究。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思想引导 导师要成为学生思想进步的领航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确立切实的学习目标和努力方向,端正专业学习思想和学术研究态度,促进学生人文素质与科学思维的养成。

第九条学习指导 导师要做好学生学术研究的引路人。基础导师指导学生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方式,适应研究性教学方法及创新班教学管理要求,引导学生加强英语和数学基础学习,注重学术读写基本能力和学术规范训练,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和严谨的学术态度。

专业导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个性特长和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发展方向与特点,帮助学生确定专业学习方向,为学生量身定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选择学习课程和研究项目,引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培育学生学术论文、专利等研发成果,培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创新思维及能力。

第十条生活指导 导师要做好学生健康生活方式的示范者。密切联系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乐观向上,及时把握学生生活动态,能协助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或创新学院适时给予学生帮助与指导。

第十一条自身提高 积极参与相关培训、研讨和研究活动,不断交流指导经验,提高指导水平,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其他 根据学生课程与专业学习及学术研究活动需要,每周约见学生不少于一小时,并形成学生成长记录;专业导师每学年应为学生开设专业课程或研究专题。

第五章 导师工作考核及权力

第十三条 基础导师的学生指导工作由基础学院负责考核,专业导师的学生指导工作由创新学院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结果报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部存档。

第十四条 对育人成效显著、考核优秀的导师,学校授予“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工作业绩作为教师岗位考核、评聘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根据指导学生人数,学校发放导师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导师在教学和行政上归属所在学院,创新学院对为其学生专门开设的课程进行独立核算,款项划拨至导师所在学院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表现优秀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生,对无故不完成导师布置的学习或研究任务的学生,导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部、人事部和创新学院联合制订,经第13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浙江万里学院2011级教育创新班导师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万院教〔2011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创新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万里学院

2013415日


           浙江万里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