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风险防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4浏览次数:1300

各学院、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近期全省涉高校“校园贷”情况的通报》(浙教办函〔201895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通知等文件精神,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园贷”的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学院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要求

(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近期,各学院要组织一次针对在校学生的全面排查,以切实掌握我校20161l日以来学生涉“校园贷”情况,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在排查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几种情况,并做好分类处置:

1.总体情况。涉及“校园贷”学生人数、贷款途径、贷款金额、贷款笔数、贷款用途和还贷方式、还贷情况;

2.参与情况。学生参与介绍“校园贷”、作为贷款公司中介人数、介绍贷款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

3.受害情况。学生在贷款及还贷过程中是否发生涉嫌被侵害的情况。如被诱骗签署“翻倍条”、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言语恐吓、逼迫拍摄不雅视频等暴力催收情况;

4.影响教学秩序情况。如带走借款人;跟随借款人到教室、寝室;上课期间大声呼喊、使用喇叭催讨;找学校老师、辅导员“协商”等等。

(二)进行一次深入宣传教育。

各学院应以摸底排查工作为契机,将防范“校园贷”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和信用教育,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金融信贷、网络安全、防范网络诈骗等基本知识。要教育学生提高警惕性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学生珍惜个人信用,保护好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学生证、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崇尚节约、抵制过度消费、远离不良网贷的校园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进行一次家校联系。

各学院要与学生逐人签订《“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将“校园贷”风险和告知书签订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要求家长关注孩子消费情况,确保家长知情,争取家长配合。在排查中,各学院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发现学生有异常消费行为或与家庭经济条件明显不符的、对已经参与网络借贷、金额较大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联系,通报相关情况。对校园不良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妥善化解风险。

(四)开展精准帮扶,做好“校园贷”预防和处置。

对学生反映的不良“校园贷”问题,要引导和帮助学生以积极的态度,依法、理性维权,对陷入校园不良贷款陷阱的学生要加强心理疏导,班主任、辅导员要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要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做好精准帮扶。各学院要加强学生参与网络借贷和不良消费行为的监测,禁止在学校及周边宣传、推荐、代理“校园贷”业务。要提醒学生防止信息泄露,对于泄漏、恶意曝光或者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以及暴力催贷、威胁、甚至胁迫学生从事非法交易等涉黑行为的,要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坚决防止一些学生以创新创业为由在同学间发展网络贷款下线,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其他要求

请各学院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等形成总结材料与附件1《高校“校园贷”滚动排查表》一并于2018423日前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总结材料中请注明“本学院附件2《“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全体学生已签署,回执由学院留存备查。以上书面材料签字盖章后交至阳光大厅2号窗口,电子稿发送至邮箱:17001824@qq.com。联系人:罗科峰,电话:8822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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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校园贷”风险告知书

     2:高校“校园贷”滚动排查表

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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