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46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29号),“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立项 110 个(浙江大学单列 10 个)学生受益面广、实验教学水平高、开放共享度大、产教融合和教科融合、实验教学改革和育人成效明显的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先立项建设,后评估认定”方式,即学校按名额推荐名单,二年后组织项目评估认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我校限推荐3个已验收通过且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的省级示范中心(含分离出来的实验中心),可列入申报范围。

申报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把握新时代的新内涵、新特征、新特色,聚焦区域发展战略和新兴特色产业,围绕学校硕士点产教融合专业认证新兴学科专业、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工作,遵循扶优、扶特、扶新、急需原则,以改革和内涵建设促发展,培育万里特色、区域特征的重点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二、建设任务

包括强化示范中心育人作用、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完善实验教学体系、提高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创新示范中心管理五方面,要求统筹安排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建设任务设定的绩效目标合理,细化的绩效指标清晰、可衡量。

三、建设经费

示范中心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采取校院共建方式(理工类60万元、文商类40万元)。二级学院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学校将在财政项目申报上予以倾斜。项目批准立项后和评估认定后,将依据学校突出业绩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工作安排

遴选程序为实验中心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确认立项。要求各实验中心于55前按要求将电子版申报表(见附件)报送教务部,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红琳  88223596

附件: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29号)

2.《浙江省“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表》


教务部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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