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蓬勃开展,以学科竞赛为抓手,推进教学改革,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竞赛辅导工作,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科学规范学科竞赛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含市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各行业、学术团体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专业、业务知识与技能竞赛,也涵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性行业、学术团体等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科竞赛工作重大问题由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决策。
第四条 教务部作为全校学科竞赛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申报与管理,起草学科竞赛的各项规范与制度,协调承办单位及竞赛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并为承办单位提供支持与服务,负责学科竞赛的工作量核算及获奖奖励的核定,组织学科竞赛的经验交流活动,做好各类竞赛项目文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学科竞赛一般由相关的二级学院或部门承办。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学科竞赛的实施方案,确定指导教师,承担学科竞赛的培训和日常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为学科竞赛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经费等参赛条件,按项目合同要求向教务部提交相关管理材料。
第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学科竞赛项目的申报原则上每年1次,项目期限1年。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承办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项目申报材料汇总交教务部。由教务部汇总初审,校学科竞赛领导小组组织评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予以公布,并与承办单位签署《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合同书》(见附件2)。
第八条 校内竞赛项目由各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直接报教务部审批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根据竞赛项目不同进程,承办单位适时组织中期检查与考评,检查与考评的主要内容:培训内容、方式、方法;教师辅导工作;学生知识、技能训练成效;文档材料建设等,及时将检查考评意见和有关文档材料提交教务部。教务部组织抽查,并有权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 竞赛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备好相关文档材料。承办单位组织自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待本单位承办的所有竞赛项目自查验收工作完成后,汇总验收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教务部。教务部组织有关人员依据项目合同书,对每个竞赛项目进行验收与考评。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结果及竞赛工作成效是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验收考评结果作为教师竞赛辅导工作量核算的重要依据之一,与项目组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影响下一年度竞赛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力度。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竞赛项目运作经费由各二级学院三项经费自行承担。市级(含)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拨给竞赛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原则上由学校与学院共同承担,相关学院承担的经费可以在教学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原则上定为:耗材、资料购置费、考察调研费、报名费、决赛差旅费、专家评审接待费(15%以内)、后期总结费等。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承办单位监督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运行与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竞赛项目,冻结或收回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科竞赛项目。
1. 未按项目申请书要求认真开展竞赛组织、培训、辅导工作;
2. 无故不按时完成竞赛项目;
3. 不能履行合同书主要条款;
4.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教师指导竞赛工作量核定与奖励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学科竞赛项目根据教师实际承担的辅导任务和工作成效,参照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与专业素质拓展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参见《浙江万里学院二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结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为表彰在指导学科竞赛中成绩优秀的人员,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学校按奖励规定与标准,给予奖励。由教务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学科竞赛优秀组织承办单位的评选活动,对优秀组织承办单位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学分认定与奖励
第十九条 为突出能力评价导向,对学科竞赛训练项目的考核以学生作品、论文、调查报告等物化形式为主。学生达到考核要求的,给予相应学分,每一个项目最高为2学分。
第二十条 通过选拔参加市级(含)以上学科竞赛的学生,可获得奖励学分。其中成功参赛的0.5学分,获市级(含)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下的为1学分,获省级二等奖(含)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下的为2学分,获国家级二等奖(含)以上的为3学分。同一项目多级别获奖的计最高获奖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科竞赛类奖励的学分,学生可申请计入相关专业选修课或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报教务部审批。但不得重复计算学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除,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1.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书 http://res.accres.zwu.edu.cn/news/2012010129/file/201404/20140404110937_7436.doc
2.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合同书 http://res.accres.zwu.edu.cn/news/2012010129/file/201404/20140404111010_5248.doc